私营及国营企业向职工索要风险抵押金,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7:10:09
我们这里是一个小县城,无论到饭馆,小工厂应聘,应聘什么职位,都要交风险抵押金,而且大都是七八百,有的甚至一千五。请问各位,这些向求职者的索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

严重违反劳动法。显然你们那里的劳动局是个“对口单位”专门应付上级部门的设置了!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退还给职工本人。但国家对建立劳动关系后,企业按照职工自愿原则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性质则另有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 1995]150号)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强制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