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好可怜啊,她能否获得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22:11:56
养女从小与养父一起生活,并且登记了养父女关系。养父未婚,无其他子女。父女二人均有名下土地。
由于养父孤苦,为了上学方便,养女于高中时将户口迁往亲生父母处(同省,不存在高考移民嫌疑),且就近上学,但是未与养父断绝收养关系。
现养女上大学,户口已迁往学校所在地(算是第二次迁移了)。大学期间养父病逝(土地征用前)。
最近养父女二人土地要被征用,村里以养女迁出为由,不给任何补偿。
1.养女是否能得到属于自己土地的补偿?
2.养女是否能得到养父遗留土地的补偿?
另:我看到很多案例,对因上学而导致的户口迁移有特殊规定,认为“由于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学习、生活的保障依然且仅能依靠土地,所以虽然户口迁出,但仍因保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相关权益因予保留。”很多被剥夺土地补偿费的在校大学生因此打赢了官司。
//现我争取获得补偿的理由有如下三条觉得最关键,不知是否合理。
一、养女的两次户口迁移均不带有主观定居意愿,第一次是在生活压力下为方便就学,第二次为配合国家的管理政策。所以不存在与养父分家的问题,也不存在自己脱离村集体的问题。故她与养父关系仍然成立,且属于村集体成员。
二、养女迁出时未成年,至今也在上大学,无独立生活来源,土地为其唯一生活资料,其目前的城镇户口地位不具有现实收益。应保留其农村集体成员资格。
三、按照法律保护弱者的原则,养女的两次迁移户口均带有被迫性。应按照对养女有利的方向(迁移户口不是为了定居和寻求利益)加以解释。对于这样一个女孩,生活本已不易,若如今又要剥夺其赖以生存的土地,实属法律的悲哀。
采纳的答案追加50分奖励

1、如果没有第一次的迁移,就可以分到。所以,在本案中,不可以。
  2、你提到的法律保护弱者的原则可能是学理上的吧,不能作为案件的直接依据,立法要体现保护弱者原则,我国的法院是不能够以这个原则判案
  3、按照现在的《物权法》规定,集体土地归集体成员所有,那么直接的结论是不是集体的成员就不享有。“由于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学习、生活的保障依然且仅能依靠土地,所以虽然户口迁出,但仍因保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相关权益因予保留。”按照司法解释的意思是保留迁出前的成员资格。
  同时,我想问的是当时她是怎样将户籍从农村转到城市的?转的时候难道就没有想过你将丧失土地?
  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在农转非的过程中肯定是要没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以,在那个时候你就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可能当时是为了少交城市的借读费吧,但是在中国这样的法律游戏规则下,城乡的差别是不允许你随意改变的,这就是现实,你在逃避了借读费的时候,你就丧失了农村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你不可能同时享有两种身份。
  4、我想说的是法律在这种情况下的规定是合理的,问题出在体制上。
  5、继承?她父亲还没死啊?只有死亡才发生继承,没死的话,他父亲可以赠与。他父亲当然有权分得征收补偿,但是这里讨论的是她有没有?

真的是执法的问题啊

应该可以啊!

按法律来讲,是不可以的!但是,法律无情,人有情!

不能!
1.养女已经迁出
2.执法机关能做出这种是肯定不会再安排土地给她

意见:叫养女找相关律师事物所咨询吧

应该可以的,如果说养父还在的话,那么养父可以得到征费。而养女应该是他的法定继承人,应该是可以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