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3:39:42
初级会计资格 <经济法基础>中的增值税章节有“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发票后,与留存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但属于法定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句话我不能全部理解。首先假设通过认证,己记入进项税额的,就要开红票了,以通知单为依据作进项转出,这个我还是可以理解的。但令我不解的是“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什么是款抵扣进项税额,是未通过认证的蓝票吗?怎么根据开红票的通知单(将来要取得红票)来作为记当期进项税额账的凭证呢?那将来要再开一张正确的蓝票, 岂不是抵扣了两次?还有个不明白的地方是“属于法定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个法定情形也请高手举例赐教。以上疑问最好请高手举例说明,本人愚笨的很那

连续的看相关的规定,可能就好理解了。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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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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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发票后,与留存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意思就是已经认证并已抵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