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7:30:32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请问"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是什麽意思?谢谢!
请教一下,我是2006年6月设立的企业,2006年亏损6000多元,2007年3月批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那我2007年汇算清缴时调2007年度盈利,那麽这种情况企业顺延享受优惠期吗? 还有我2007年盈利,但弥补上年(2006年)后,则不交企业所得税,那麽这种情况企业顺延享受优惠期吗?
还有企业不顺延享受优惠期,就是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减免吗?非常感谢!

你好像前面问过了吧??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你2008年度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盈利的话享受优惠税率,如果你2008年度还是亏损的话也开始进入你的5年优惠期,说白了,不用白不用。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的意思是不管你2008年是否盈利,2008年都算作你的第一个免税期间了。

你2006年亏损,2007年弥补2006年仍旧亏损,则你应从2008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问问你们的国税局,是否需每年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