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9:39:14
想向大家咨询一下新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我是重庆的,谢过··

管他是哪个地儿的,国家规定的加班费都是统一的(前提是你们单位遵纪守法).

  加班费的计算请参照《劳动法》规定的办法计算: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1(5月1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83天和166.6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83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6.6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虽然有上面的这些规定,不少不法企业却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道德和生理界限,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不发、少发加班费。而尤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对于加班费基数的规定在立法上还是混乱不已,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越理越乱”。加班费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