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的判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0:34: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侵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根据以上法条,精神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应该是一回事,但是法院在遇到此类问题的判决时,却分开判决,我想问一下是否还有相关的法律可以解释?判决依据的法律是什么?

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不是一回事。你提的问题涉及到司法界对精神抚慰金的认识和界定的问题。
你应该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1年2月26日出台,而后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在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个两个司法解释有先后问题。因为在后一个司法解释出台前,司法界特别是法院将死亡赔偿、残疾赔偿作为精神性赔偿,理论基础就是生命无价,给予的相关赔偿带有精神抚慰性质;此后司法界又转而确定,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都是物质性财产损失,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时,明确的将死亡伤残赔偿确定为物质性赔偿,精神抚慰金不再其列。
你还应该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这就是将死亡、伤残确定为物质损失即财产损失的根据。
按照一般法理,后一司法解释应该优于前一相关司法解释,后者理应优于前者适用。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其最后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实际上,该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以它作为审判的最终依据。与其相悖的其他司法解释应以其为基准。自此,司法实践也是如此践行。
因此,有如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情形,赔偿伤残或死亡赔偿后,还要判决精神抚慰金。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是在刑事案件中,致人伤残、死亡,只赔偿物质性财产损失,不赔精神抚慰金,公允与否暂且不论,但这是刑事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而已。
如果没有法律实践的积累,但从法条上很难看出端倪。一般人如果不从事法律实务,很难领会其中奥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以上分析,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