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3:13:01
有件事情要想大家请教:
我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10月到期,而在2006年10月我个人因有紧急情况不得不辞职离开该公司。
其间发生过不愉快,但已办理了离职手续,只有保险关系未转出,而后曾多次向该公司所要,未果,拖至今日。
无奈,我于2008年2月将其告上法庭,尚未宣判,但法官提请我:“当心该公司报复”,要我赔偿因离职而造成的公司各项经济损失。
另外,当初签订完合同,该单位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执行“一式两份”,是两份都由该公司收着,所以我手中一直没有合同。其间也未与该公司签署过任何有关赔偿方面的法律文件。
我想请问大家,该公司是否存在起诉我的理由?一旦对方起诉,我需要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谢大家了!
先谢谢“两个弗列达”给的建议,对我十分有帮助。
我再补充一点,合同上关于违约金一栏为空,没有填写数额,也没有做任何标记,这对我会不会不利啊?另外,我与该单位没有签订培训方面的协定,这个培训费,如果该单位告的话,要赔付吗?

该单位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执行“一式两份”
这个可以申请法院强制他们提供,如果他们不提供那更好,就可以认为他们没有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让他们付你双薪。

但要是公司要起诉你,就只能够主张你在他们公司里面的培训费用,如果合同里面有毁约金的照办。

新劳动法有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