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 本人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6:07:46
律师你好
本人由2006年底,在公司作业期间,被作业叉车撞伤.导致内踝骨折,打了两支钉。住院费用由部门支出的.出院后公司送来一份不需要鉴定的表格要我签字,我担心签字后,以后有什么后果都要自己承担。我拒绝了签字.2008年3月份要做第二次取钉手术,公司拒绝支付其款。理由是第一次费用没得到报销。但我本人没能力支付,我应该怎么做?还有两次住院期间的营养、护理、伙食费用公司应该如何赔偿?是需要发票还是按规定?
各种赔偿是按国家法定、还是按公司内部规定?
请律师给予解答
谢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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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拖延治疗或超过相应标准的医疗支出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因此,你单位可以告诉该劳动者,你们单位或工伤保险只支付有法律规范依据的医疗支出,超出必要医疗的支出,最后必然不会被劳动部门认可,单位或保险机构也不会认可。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405/20040505212509.htm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