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利厂里上了21年的班,今天被强迫提早退休,而且只补贴2000元这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4:46:09
我在福利帮里上班已经工作了21年,本人农历1954年11月19日出生生份证上的日期也写农历的一致,按劳动法规定本人就算是退休也应该到2008年11月18日才退休。但是自从新劳动法出台后,企业老总就把我们这帮年老了将近要退休的员工,全部辞退。起先是说给我们年老了民政局发给我们每个人2000元的补贴,今年我们去上班的时候他们拿出补贴款的条子在补贴前面加了两个字“离厂”补贴,说我们自愿离厂了,这应该是存在欺诈行为了。现在我们工作没有了,而且我们在他这里上了二十几年的班,现在到老了连养老保险都没有保齐,我们去社保局问的时候他们说我们只保了7年的养老保险,没有保足现在领不到养老保险金,只能领回个人投保的一部份资金大概一万元左右。
后来我们不服到了残联投诉,但是残联的工作人员说从2000年以前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福利企业必须要给残疾员工投保,所以以前一直没有投保养老保险,所以只保了7年,说我们投诉也没用的,只能认命了。
请问各位懂法律的好心人能否帮帮我们这帮残疾老人啊?是否法律真的不会保护我们这群无辜的弱势人群,是否我们真的要这样认命了呢?
我们是在2008年1月30日收到企业老总个人送到我们家里的"民政补贴"实际上就是他所说的"离职补贴"2000元整.我们现在只想让福利厂帮我们补交养老保险,但是我们去社保局问过了他们说厂里已经把我们这几个人的养老保险停交了。而且社保局的工作人员说养老保险不能补交,我们到劳动局告,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说我们是自愿离厂老板给我们2000元算是客气了,我们到过残联、社保局、劳动局、民政局四个部门,我们一到这四个单位只要一说起这事他们就好像都很清楚我们的事情了,我们一说在这个福利厂里上班他们就说只能这样了,叫我们不说用了,说我们到了退休的年龄了他们给我们2000元补偿金是合理的。如果按规定说我们的经济补偿是一年按一个月补偿,那我们的平均工资每月才700左右,那我二十一年就只能拿到14700元了?这样我们的养老问题还是不能解决吗?而且我们之中有两个人都是无子女的,他们辛苦了一辈子,以前一个月的工资才七元钱开始工作的,到现在跟本没有积蓄,只是盼望能在福利厂里上班有个保障,老了能领到养老保险,但是现在养老保险没了,补偿金也只有2000元。怎么会是这样的结局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所以说,如果不是自动离职,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个钱款可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可提起诉讼。

一、我在福利厂里上班已经工作了21年,本人农历1954年11月19日出生生份证上的日期也写农历的一致,按劳动法规定本人就算是退休也应该到2008年11月18日才退休。

劳动法规规定:
1. 女性职工:女工人50周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
2. 男性职工:男工人和男干部都是60周岁退休。
3. 特殊工种:比正常退休年龄提前5年退休。

二、新劳动法出台后,企业老总就把我们这帮年老了将近要退休的员工,全部辞退。起先是说给我们年老了民政局发给我们每个人2000元的补贴,今年我们去上班的时候他们拿出补贴款的条子在补贴前面加了两个字“离厂”补贴,说我们自愿离厂了,这应该是存在欺诈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