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办理就业证需不需要转档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9:05:14
我是06年大专毕业后到南京结婚的,安徽人。现户口在南京,因为单位需交保险所以去办证让我转档案过来,我当时在学校签了个就业协议书,可是我没有和哪个单位签合同,写了证明可是不行,非说不保险,让我转档案!

帮你找了一下,大致有3种类型,下面链接还有更详细的,你自己看吧
1)不再继续升学、有求职愿望的各类毕业生,应携带有关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所进行失业登记,如实报告当前失业状况或就业去向,领取《就业登记证》。发证机构在证上做登记记录,在持证人照片处加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钢印后生效。上述“有关证件”,是指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毕业生推荐表、免冠照片等。
未进行失业登记、未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需办理《就业登记证》的,还应出示保管档案机构开具的证明(统一格式的领证联系函),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领证手续。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于用人单位办理转档手续后一周内,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个人证件,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失业登记。本人档案中已有的《就业登记证》,继续使用;档案中无证的,领取《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办理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手续。
3)持证人可凭证求职或自谋职业。持证人被用人单位招收的,凭此证在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鉴证时,在证上作就业记录,《就业登记证》存入本人档案,交用人单位劳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保管。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仍按第2条办理。

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证》(这个实在不好找,只有栖霞区的网站上列出了详细说明,南京市劳动局的网站上没有,应该差不多的)
http://www.njqxq.gov.cn/art/2006/07/19/art_283_32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