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5:48:48
我于2007年12月17日进入公司,当时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已经两月有余,公司已经通知我准备转正,而且已经把合同书拿给我了,我看了以后发现记个问题:
1:合同书上载明合同的起始时间是2007年12月17日,试用期3个月。请问如果就该合同发生纠纷是否适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2:没有具体的工资,只说每月5日前发工资,还说公司的任务不足以使员工待工时,按最定生活标准发放工资。请问这是什么意思?
希望有朋友可以提供帮助。谢谢!

1、该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应当看该法生效时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已经判决完毕,如果属于未决案件,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2、按最低标准发放可能是指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发放标准。对此应当这样看,如果没有规定具体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同工种工资标准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