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应修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2:12:32
关于夫妻间债权债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是困扰法官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点,这次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如,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解释(二)》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婚姻法对这个问题的立法本意是: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利益,也要维护男女双方的个人利益。
婚姻中就一方借债,又没用于共同家庭开支,我认为不应让另一方承担债务,应在2008婚姻法中修改,就如家庭中一人犯罪,另一人也要去坐牢吗?

不对,既然结婚了,对方的事情就是自己的事情,要不结婚干嘛。婚内债务就是应该双方承担的。
其实两个人结婚,就是相当于把自己交给对方给了,一切事情都是双方研究解决。如果一个人做什么事情,另一方都不管。那还算什么结婚啊。也就不用领结婚证了

楼上的一看就是从常识出发,没从法律角度看问题.
我对新婚姻法研究不深,但从你的叙述看,你的质疑是有道理的.
不知道你注意到了没有,”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这里面有一个词---原则上,这个词的意思大家都明白,就是”大多数时候应该”,也就是说法律在这个问题上规定是有伸展度的,不是绝对的.像你说的那种极端情况,显然借债的个人要负主要责任,不可能让其配偶偿还.但作为配偶,对借债行为也应当知情,不知情的情况也很可能因此而受益(借来了钱也算夫妻共同财产了么).那么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是应该的.这是才是符合民商法公平原则的.可见法律对此问题是有考虑的.
另外,由于承担的社会功能和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民法和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很不一样的,民法上的问题不能和刑法类比,父债子偿在民法中是有可能出现的,但在刑法中是绝对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