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的计算 2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7:30:19
某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购进原材料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万元价款100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该月中旬发生火灾上述原材料受损损失达20万元.当月销售化妆品100箱每箱2万元(不含税)为迎接新年将同类化妆品1箱分给员工.问该厂应缴增值税多少
书中答案是:2*100*17%-(17-17*1/5)=20.4万元
这个答案对吗,我看不明白.职工福利那一箱不缴增值税吗,火灾损失部分是怎么算的?
请帮我详细的解答下,谢谢!

火灾部分做进项转出 20*17%=3.4
分给职工 做视同销售
销项税=2*101s*17%=34.34
进项税金17 进项转出3.4
应交税金=销项-(进项-进项转出)=34.34-(17-3.4)=20.74

这个答案是有问题啊,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要计算增值税的啊.怎么没算进去????

火灾损失的进项是要转出的,这个没错.

当月的销项税额
100*20000*17% (1)
本月分发职工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
1*20000 *17% (2)
本期进项税额
1000000*17% (3)
本期进项转出(损失)
200000*17% (4)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
(1)+(2)-(3)+(4)=34+3.4-17+3.4=23.8万元[本问题没有上期留抵]
提问者提出的问题没有考虑,损失的进项转出,记得01年后,04年前是有一个文件中曾经提到过这类问题,不予转出,但实际操作中,税官不允许,这实际上是一个政策问题,实际操作中,最好与税官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