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工作时间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1:49:24
我所在单位的电子阅览室,每日开放14小时。也就是说每天工作14小时,连续工作3天,休息4天。这个怎么算时间?期间中午和下午允许外出吃饭等!

按照现行《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超过8小时的部分属于加班时间,应当按照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周末加班的应当安排调休,如果不能安排调休,则按照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你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用人单位把你工作日的加班也安排调休了,也就是说,在工作日,你每天加班6个小时,三天加班18小时,安排2天调休(剩余两天为双休)。这是不合法的,首先,工作日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不得调休(特殊岗位例外);其次,即使调休,时间也不够。实际上是变相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处理方法:根据你的工资情况和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以及你对该工作的需求度。看看是要求加班工资划算还是维持现状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