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工作时间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2:17:18
我是个应届生 我现在找了份工作, 但是是适用期, 我们每天从早上8:30--11:30 12:30--5:30 6:30--9:30 都在上班, 请问适用期的员工也受劳动法每日工作8小时的保护吗 ?

二楼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而楼主的公司每天工作时间就有11小时,明显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不管是不是 试用期员工,只要你是企业的在职员工就受法律保护。
这种情况你可以向企业要求支付加班费,具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二楼的:
楼主问的问题只是问试用期员工受不受劳动法每日8小时的保护这个问题。
你指出的《劳动合同法》36、37条是没错,但人家楼没有说要解除劳动合同啊。楼主问的问题初衷只是觉自己的工作时间太长(已经11小时/日),并没有说要解除合同。
另,《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并不意味着《劳动法》就失效。你自己查查相关资料吧。

二楼:你去把《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拿来研究一下再说吧。谁都知道国家有规定五天八小时工作时间。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企业的HR管理人员,还有,所谓的你企业“所以,他每天工作11小时在总体上来说并没有违反劳动法!!!他的问题属于他们公司的规定和劳动报酬问题!就如我们公司,也有11小时(8:30-20:30)工时制的,如果17:30下班需请假3小时!是三班两运转。”的制度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司的规章制度应该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执行。
国家早在1995就开始颁布实施《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众所周知的,建立你先把两部法律再温习温习吧。

实际点:你如果要执意讨回你的加班费,那就申请劳动仲裁吧,不过费用相当高。如果有财力只是为了讨回公道你可以到工会或者相关部门申请

我们公司也有11小时制的,一天上不满11小时,缺几小时就需要请几小时的事假或者其他假。但是我们公司的规章制度完全符合劳动法,因为有不同工时制

签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也受劳动法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