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增值税发票无法认证,并且无法换票的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19:06:15
本厂年前收到一张增值税票,因当时未注意(密码区不清楚),并且已经将钱款付与对方,本月拿去认证时被告知无法认证,并与对方协商换票未果(因此前业务上有过纠纷),请问这种情况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难道必须拿到税票1月后才能支付钱款吗?请帮忙,谢谢
现在是对方就是不给重开,因为我们发生过矛盾,算是报复我厂吧,在法律上除了让对方重开之外有其他办法吗?

到你自己的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发票,把你的主管国税出具的《开具负数发票通知书》交给销货方,销货方凭《开具负数发票通知书》开具负数发票冲减自己的收入,然后在重新给你开具一份发票。不能认证的发票,负责认证的人员应该告诉你怎样处理呀。依据如下: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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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票还没超过90天,是可以退回让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