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为共同侵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0:38:23
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小偷将保管物偷走,请问这个案件是否可以构成小偷和保管人共同侵权?
如果保管人向小偷进行诉讼,他基于什么理由?

不构成共同侵权。
保管人与所有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属于违约;
小偷与所有人在民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所有人的所有权。

两种法律关系并不一样。

补充回答:可以向小偷退还原物或照价赔偿;也可以要求保管人赔偿损失,而后由保管人向小偷起诉追偿损失。

不算,保管人应当是违约.

小偷和保管人共同侵权?笑话!

首先明确什么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款是对民法中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解释。
所以不是共同侵权!

不构成共同侵权

不时共同侵权,如果丢失的东西贵重就报案,抓住后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抓不住就让保管人赔偿,因为他没尽到保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