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改称“物业服务企业”的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8:07:09
《物权法》称“物业服务企业”即以前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也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将“物业管理企业”改称“物业服务企业”;为什么要改名?什么叫“物业服务企业”?有司法解释吗?或权威专家对这方面的解释?谢谢

物业管理企业之所以改名叫物业服务企业,从某种程度上是配合《物权法》的精神,突出尊重个人物权的重要性,物业管理企业实际上一直是第三产业,本质就属于服务行业范畴,这次的物业管理企业改名为物业服务企业也是顺应潮流,只是把本质上的东西在表面形式上体现并深化。

两个层面的回答:
1.法规渊源来看,《物权法》属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法的等级效力,行政法规必须服从法律,包括立法的原则和条文;
2.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未避免字意上的歧义,即将物业管理改称物业服务。根据建设部2007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