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题,请指点迷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7:09:15
我哥在江西某县的一个工厂上班十年有余,其间工厂换过几次老板,每年有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具体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不太清楚,今年1月24日被老板以人员太多为由辞退,我哥工作期间患有乙肝,现正接受住院治疗,也许是这个病的原因,他很消极,什么事都无所谓的态度,我们家其他人一致认为,于情于法工厂这样做都没有道理,请问就劳动法而言,如何争取他个人的正当权益,争取一定的赔偿.
我县政府号召招商引资,只差没把外地老板供起来,他们老板是浙江人,我妈买了<<劳动法>>,咨询过劳动部门,被要求先找老板协商,还一再强调对老板态度要好一点.我妈的意思是多少只要他能补偿一点也就算了,人不就是为了争口气吗,前几天我打电话回去,我妈说找了老板,那家伙态度相当强硬,说要跟他讲法,一分钱都拿不到,他说我哥没跟他续签合同,新合同法对他不适用.
请高手帮忙解析劳动法中相应适用条款,指点迷津,不胜感激!

这个工厂换老板的时候有没有办理注销手续?
  如果没有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现任老板就不能推卸责任!

  之前签的合同都有保存吗?都是和该工厂签订的吗?
  这样才有证据直接证明你哥和该厂存在劳动关系,
  没有的话,有没有其他人肯站出来证明你哥在该厂工作了十多年,或者提供其他证据证明。

  你哥在没有违反该厂规章制度、没有损害该厂利益而被开除(该老板以人员太多为由辞退,恰恰能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即是就算该厂现在要裁员,也不能辞退你哥。
  所以,该工厂现在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就算合法辞退你哥,根据《劳动合同法》46、47条,按你哥在该厂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即是按上述标准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年新劳动法 2007-11-7 9:32:23

新劳动法出台,各大公司就采取了应对措施。做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需要了解一下!

1.关于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