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上班时间究竟怎么规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3:40:26
我在政府部门做合同工的,平时上班6.5小时,有双休日,现在单位说根据新劳动法说我门平时上班不够40小时,所以要我们星期六回去上班。请问合理吗? 劳动法的上班时间究竟怎么规定的?劳动法是否有规定一定上班时间满40小时,不够要补上呢?
劳动法又有没有规定一周工作不满40小时的不能有双休日,星期六要补上呢?
我就这个问题打电话去咨询了劳动部门,他们的答案说如果平时上班未够40小时的,单位可以安排星期六上班,可以不当加班的。究竟劳动部门的答复是否合理?
谢谢您们了!!殷切期待您们的答复!!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因此,劳动法规定的是一个上限时间,即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星期不超过44小时,而并无要求每日必需达到8小时或每周必需44小时之规定。

另,如您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平时上班6.5小时,有双休,则周六应当视作加班,单位应当发放双倍报酬或在其他时间给予补休。

再,对楼上的律师说一声,周六不是国家法定假日,“国家法定假日”是特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新规定的清明节和重阳节”;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一周中至少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即至少有一天是要留给劳动者休息的。

对补充问题的回答:劳动法无此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由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中未明确视为没有约定,所以本人认为劳动部门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

周六是国家法定假日,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员工补齐不足的上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