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2:34:54
我父母在一大型医院工作了10多年,一直没签合同,07年签了一份合同,合同上的日期为2007年3月1号至2008年2月28号,2008年2月28号医院人事科的人突然提出凡是在医院工作10年以上者都要休息三个月,休息三个月期间不做任何工资结算,三个月后再来医院上班,但是如果有工作才能上班,没有工作就走人!有人问他凭什么这样安排,人事科的人解释为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凡是工作10年以上者都要休息三个月!
我父母曾咨询过人事科的人,如果不在这个医院工作的话有没有补贴(即每工作一年则有1个月的工资),人事科的人回答只有半个月的补贴,新劳动合同法是08年1月正式实施的,他们的补助也只能从08年开始实施,算下来就只有2个月的工龄补助!这不是前后矛盾么?刚开始是因为10年工龄变相解聘,说到工龄补助了又说只能按2个月的工龄来算!
我想请问一下大家,该医院应该怎样给我父母的经济补偿,这样做违反劳动合同法了吗?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呢?
起诉不知道有没有用?这个医院是国家体育总局管的

我是做劳动法这块的,对这种情况特别同情,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1、你父母的情况,可以要求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但是要注意这样几点:
一、你的父母应当主动提出和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必须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医院提出签订固定期限,也未尝不可,因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标准,不论签什么合同,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这一条多多少少有点冒险,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你的父母离职是有经济补偿的。

首先要明确,在经济补偿上要同时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段计算。

2008年以前,适用《劳动法》。

2008年以后适用《劳动合同法》。

适用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08年前每满一年补一个月,不满一年补半个月。举例来说:08年前共10年4个月,则补10个月加半个月。08年后2个月补半个月。

同时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

3、建议让你的父母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毕竟老人家找好工作也不容易,医院不管怎么讲,也是不错的单位。

同时也给一个庸俗的建议:有时候光用法律不行,中国古人也说,“徒法不足以自行”。该送送就送送,该请请就请请,国情,谁也没有办法。

4、如果一定要仲裁,也行。那就得这样,首先要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只要你们够强硬,单位是不能不用你们的。

5、你们可以向当地的12333询问法律和政策。这是劳动保障局的咨询热线。但是有时候这个回答也不准,那么就多打几遍好了。

那单位是胡来的,可以考虑起诉或其他办法。以下两条已经可以证明你父母的事实合同,而且未有他们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