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民法中有没有对高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做相关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5:51:07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个人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