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朋友帮下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6:43:31
我想知道,我是否可以就他米不合格一事对他进行反诉要求赔偿(家里产品还有很多不合格的未销售),现在他对我家不给钱一事已经撤诉,但已使我家的品牌(老字号)受到个方面的影响,请问,接下来我该如何做,谢谢!~
1/关于买卖商品的质量检验标准,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可见,关于米的质量问题,虽然国家没有米的黏度标准,但是如果你们合同中有约定是用于制作花坯子用的,就应该符合制作花坯子用米的通常标准.
2/如果你家以米的质量问题来进行反诉,不一定能赢,解释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可见,你家买米以后,要及时检验,通过试制产品来确认米是否合格,如果发现有米质量问题,应该及时通知卖方.但是你家不仅没有立即通知卖方米的质量问题,反而与卖方分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