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赡养义务的细节问题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9:40:19
一个老人共有4名子女(分别化名为甲、乙、丙、丁),从80年代到90年代老人和甲一起住,老人承诺房子归甲。后因房子升值,乙、丙、丁便鼓动老人挑起家务矛盾,最终将甲告上法庭,要求甲将房子退还,之后,老人说永远不认甲,十年没有托任何人与甲进行任何形式的联系。10年之后,老人仍然健在,乙、丙、丁认为老人的房款不足以供养老人十年来的赡养费用,遂又找到甲。

我的问题是:1、如果在失去联系的这十年之中,乙丙丁用老人的名字看病,并鼓动老人要求甲分摊十年来的医药费,甲将如何应对(甲的经济状况不好,退休前曾享受过低保)?如果医药费十分高昂甲是否倾家荡产也得支付?还是从法律上可以量力而行?

2、我国规定知情两年之内不起诉视为放弃,这一点是否对本案例适用?也就是说,在法律上,甲是否可以只负担最近两年的医疗费和赡养费即可?
3、在甲、乙、丙、丁健在、并且甲不要求自己的子女赡养老人的情况下,甲的子女可不可以不赡养老人?
谢谢各位律师的回答,我觉得回答的都很有道理,还有一个补充的问题:如果甲和甲的妻子协议离婚,一切财产归家的妻子所有,以甲目前每月1000元的退休金、甲自己又患心脑血管等多种疾病,如果法庭追索甲前十年的赡养费的话,按照天津市的生活水平来讲,您觉得法院将如何判决甲承担的赡养费用和赡养义务呢?

1,父子之间不能因为口头或书面的断绝关系协议就致使法定的亲属权利义务消失。甲依然对父亲负赡养义务。至于甲的经济困难、之前两代的人纠纷可以作为责任承担大小的参考。同时,只要其父亲没有立遗嘱,子女都享有继承权。

2.这个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对父母的扶养义务是一个长久的过程,而不能拆分为几个阶段。法庭可以认为甲不履行赡养义务长达十年,所以,甲不能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理由减免自己的义务。

3.义务是相对的,子女的赡养义务是父母的权利。父母在自己能够独立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子女暂时的赡养义务。但在父母有困难是,子女尽赡养责任义不容辞。所以我不同意楼上的意见。
至于楼主的说法,我想是指甲不让自己子女扶养他爷爷。我也认为是可以的。中国的继承法只规定了子女有继承权,除非子女不在,其孙辈才有代为继承权。反过来,子孙在父辈尚建在的情况下,没有必要义务赡养祖父辈。

一、“用老人的名字来看病”是什么意思?如果所花费用是为老人的健康所用,那么甲应当履行赡养业务,对于老人自己没有能力支付的医药费,应当按自己的经济能力来来承担一相应的部分(并不是平均负担),也可以说是量力而行。
二、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主张适用诉讼时效。
三、对于甲的赡养还是应当,因为这是法定义务。对于甲的父母,在甲、已、丙、丁不能赡养的情况下,也要负责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