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 合同期满 单位与我终止合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1:21:54
我在单位已工作4年了,是一年一续签,合同3月20日到期,现单位单方想与我终止合同,请问补偿金的年限是从我签合同的第一年算起,还是从新法实施08.01.01(也就是只有半年的补偿金)算?

单位不想与员工续签合同众所周矢也会找各种理由,例如违反单位制度,失职...( 专新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空子)如若单位这么做了,就此而不做补偿,请问合理吗

新法中还提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那么目前我与单位之间末签定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存在这种法律上的关系吗?

签订合同的日期是07年3月20日(执行老版本劳动法)-08年3月20日(已执行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请问是新法出台后一切都执行新法,还是按签订合同时的政策来执行?有点迷茫

还请这方面的专家帮我解答,感激不尽!

第一,从第一次签合同时算起;
第二,单位作出以上处罚,劳动者不服提起仲裁,举证责任在单位,是否合理看劳动者是否确实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列行为;
第三,因新法在08年1月1日实施,实施时你和公司只可能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故尚未形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四,合同的签订生效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在08年1月1日以前出现的劳动纠纷适用《劳动法》,在08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劳动纠纷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其中《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并未完全否定《劳动法》,两者是互相关联的。

1、从签合同的第一年起算。
2、如若单位有证据证明你违反单位制度,而单位规章制度里也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而且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过程合法,譬如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公式等等。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给经济补偿金。关键是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3、不存在。因为“连续订立二次”中的第一次由新法实施之日08.01.01起算。
4、在08年1月1日以前出现的劳动纠纷适用《劳动法》,在08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劳动纠纷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其中《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你的情况实际上是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用人单位既可选择和你续约也可选择不续约(不需要任何理由)。当然你自己也有同等权利选择是否续约。但只要双方有一方不愿续约,那到3月20日就一拍两散,你办离职。因是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不是经济性裁员也不是单位在合同期中途突然解约或违反劳动法侵害你的合法利益,故不存在补偿金的问题,也就是说你到离职时单位只需付给你三月份的按天计算的实际工资及加班费,没有任何其它的额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