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的丢失,该怎样补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5:57:51
我的发票是1月18日开的,快递给客户,客户已经签收了,但不慎丢了抵扣联与发票联,请问该怎样处理,需不需要对方的证明,要开具红字发票就是等于开负数发票吗?要开的话该怎么样开?而且现在差不多快要到期了,请大侠指教,敬请详细,谢谢!
是在快递给他的时候当场就丢了,需不需要开红字发票啊!客户要求是要重开的,但我不想搞过这么麻烦,能不能不开,或者是到税务局开个证明也行。不想麻烦啊!

你拿着这份发票的记账联,去你单位的所辖税务局,填一份发票丢失说明书,盖你们单位的公章,证明是你方已开具交税(一示三份)税务留一份,二份给你.你给对方单位寄去一份,自己留一份,同事把发票给对方复印,对方可凭证明及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去他的税务局认证(你的发票复印件一定要印清楚了)

你们不用开具红字发票的.

看一下这个文件.

国税发[2002]10号文件对增值税发票的丢失已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