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税销售额的确定,税法于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的疑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2:40:04
在税法上我看到关于增殖税销售额的确定有这么一条说:“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殖税应纳税额”。同时,关于价外费用还做了说明,比如其中就有“代垫款项”也属于价外费用。
我疑惑的是,在会计账务处理上,一向都是“销项税=主营业务收入*增殖税税率”,而“代垫款项”这部分是不算入主营业务收入中,一般都是通过往来科目核算的。那这样计算出来的销项税不是和税法的要求不一致吗??为什么相关的会计专业书上都没有对这一差异的处理方法做出过任何说明,还是我没看到???还是根本不需要考虑税法对这方面的规定,直接用会计核算方法确定销项税???

对于以上疑惑,是否我理解错误?如果不是理解错误,请告诉我在会计上如何处理这一差异。谢谢!!!!!
刚才又看到,对于出租、住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税法也并入销售额征税。
会计账物是否要处理这些差异啊???

首先应该明确,当会计处理与税法抵触时,要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
销售货物,价税合计11700元,同时代收其他款项1170元:
借:银行存款 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870
其他应付款 1000元

这时,代收的款项与其他应付款差了170元,即增值税款,调整: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0
贷:其他应付款 170元

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应交纳的增值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或“营业外支出”:
借: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