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起诉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5:39:18
我是东北人,我老公是南方人,我们结婚是在东北办的手续,婚后我随他在南方居住,由于他有了外遇现在想和我离婚,我的户口在东北,我听说他要是起诉离婚,只能在东北我的户口所在地起诉,我想知道,法律是不是这样规定的,他要是想在南方他户口所在地起诉我,能起诉的了吗?
我们结婚3年,我没有在南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我总是住了一段时间 就回东北老家住一段时间,不知道这样的情况,南方算不算我的经常居住地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因此,要看你在南方是否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如果是,那么,你爱人就可以以南方为你的经常居住地,向你所在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