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和公务员职业道德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5:51:58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亦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代表国家或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根据国家公务员的产生方式、法律地位、承担责任、任职期限等的不同,可将国家公务员划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1、政务类公务员
政务类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他们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通过的正式任命的成员。这类公务员有国务院组成人员如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署署长、秘书长等;也有地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如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相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这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如总理每届任期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等。
2、业务类公务员
业务类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行政在编人员,即除政务类公务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他们是公务员的主体,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占绝大多数。这类公务员主要通过考试录用产生,也有部分通过调任产生。他们可以通过被选举或被任命而成为政府组成人员。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公务员的身份而产生的。无论公务员的职务高低,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