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学校侵犯了个人隐私权是否要付法律责任 要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6:22:40

已侵犯学生隐私 只是是否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还有待损害结果是否达到目前我国保护程度的讨论
理由如下:
1、我国隐私作为人格权的内涵 属于绝对权范畴 任何人不得侵犯 隐私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只受自己意志支配的
而且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 不论学校是否在行使监督保护学生的权利 在学生隐私面前 学校权力或者权利的行使都不得突破
2、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方式,不仅限于“宣扬”,“公布”,“披露”,事实上,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调查和干扰等。
只要具有违背学生对本人隐私处置的意愿 不论学校采取何种形式的行为 都已是侵犯学生的人格权。
举个很生活的例子 爸爸妈妈偷看小孩子的日记
难道说 爸爸妈妈没有向外声张就不属于侵犯隐私了吗? 如果答案是不属于 那么为什么要制止不提倡 毕竟爸爸妈妈多了解小孩的真实想法更有益于沟通和教育。
3、侵害隐私的后果,就是个人的秘密信息被揭露、被公开、被干预等。由于信息是无形的,那么,隐私受到侵害的后果,就不象客观物质被侵害一样有客观外在的损害后果。侵害隐私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是因为受害人的隐私因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忧虑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绪。侵害隐私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受害人因其隐私被披露而被辞退,以及因精神痛苦而进行治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那么在这里 教官长时间在厕所 你认为他会不会偶尔有意无意看到些什么呢?如果你说他绝对不会,那么为什么还会有人感到不安、焦虑呢?这种看到,对于不愿被看的人,难道不是一种侵害行为?学校难道就不该对此有预见性?应有预见而仍为之那是什么行为?难道不是故意? 对于厕所这样一个阴私空间,学校的监督权力的突破,是不是一种侵犯行为?性质上和撬开你带缩的抽屉根本没有区别。
4、正是因为上述的特殊性,隐私侵犯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不用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