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修期和质保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0:44:20
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质保金应该在何时支付呢?按道理,法律作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合同约定的期限低于此期限的,应属无效。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承包方的质保金拿到手的时间未免太太迟了,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合理使用年限可能长达50年或更多,总不能让承包商等这么久吧?

另外,我公司碰到过一个案例,合同中双方关于保修只写了“按国家规定执行”,根本没有“一年”的约定,现在发包方以上述理由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拒不支付质保金。我公司有诉权么?

质保金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支付.如果双方约定的质保时间低于国家强制规定,是以国家规定为准.但付款时间按约定执行的.

验收合格后如果一年后拒绝付款可以起诉.

如果合同的期限是一年,就应该在合同的规定时间前把设备到位。如果1.没有规定时间 购买方先支付了价金,设备尚未到位,应催其通知,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到位视为违约。
2.没有规定时间,购买方支付了价金,设备到位起始位合同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