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算所得税计算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6:38:15
这是一个初会经济法里的例题,觉得解答有不妥,想请教大家是怎么解答的。
1月1日向银行借入资金50万元,期限两年,年利率为10%,向某企业借资金30万元,期限两年,年利率为15%,两项借入资金全部用于厂房扩建工程,该项工程于当年6月30日竣工并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企业当年在财务费用中列支上述借款利息支出8.7万元.
问,这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业务处理,该如何调增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请帮我列出式子.要详细的.谢谢.

借款应计入在建工程的利息部分
50*10%*6/12=2.5w
因为向某企业借入资金的利率高于银行的10%利率,超过部分不允许所得税前列支,
30*(15%-10%)*6/12=2.25w
那么2.5w+2.25w=4.75w利息应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能所得税前列支

向某企业借款也是1月1日吗?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8.7万元的利息能写明是如何计算而来的吗?

根据税法规定,在扩建厂房工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工程尚未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在此之后发生的,应计入财务费用,但计入所得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本题中,银行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年利率为10%。所以,应按10%计算,而不应按1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