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4:38:39
规定中写道: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规定中的“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中的“提供”一词该如何解释?如果发放工资时有出示并要求劳动者签名,然后收回,那么是否也是提供了工资清单呢?

提供只实际交付给劳动者,由劳动者保存。如果只是签字后收回,不算提供了工资清单。

让劳动者签名后收回,不算“提供”。我认为所谓“提供”,是可以让劳动者留存的

提供 就是给你。他要是没有给你的你可以要求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