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种产假情况,到底应该享受什么样的产假待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7:46:12
我2007年10月26日请的产假,到2008年2月15日结束,一共是3个多月,但在这期间,我的请了的产假还没休完,公司模式有所变动,从原来的集团公司管理改为下属子公司管理,而下属子公司产假只有3个月,我的产假应该到什么时间结束?还有归子公司管理后,公司内没有再次下发明确的相关规定,公司所有员工都不知道这个下属子公司的一些制度和管理文件是什么样的,而原先公司规定我满足晚育条件,可以申请5个月假期(3+2=5),在后期考虑到天气寒冷等情况,不方便上班,就继续请了25天左右的假期,这25天左右的假期属于有薪假吗?是按那个规定请假呢?我们公司是按3个月的假期为限发的工资,以前多请的那些天不给工资,后面续的假期叫我按事假请的,事假我们公司没工资。就想知道国家在这方面到底怎么规定的,看了好多法律规定,就是找不到相关的情况说明,我到底应该享受什么样的产假待遇?先谢谢各位朋友了。

后面续的假期不算在产假内,按事假处理是合理的,如果有医院出具的证明在产后有相关病理现象需要修养检查的话,就要按病假处理

一般按照劳动法来说,是有一个月的有薪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