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试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与方式,提起的理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1:42:40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采用抗诉的方式,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采用重新审理决定、提审决定和再审指令的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予以审判该案的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检察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原刑事诉讼法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向谁提出抗诉的案件由谁受理互相扯皮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新刑事诉讼法为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判监督作用,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哪一级检察院抗诉、哪一级法院受理。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有效地行使抗诉权,使抗诉及时得到审理,新刑事诉讼法还在第205条中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表明,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必须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能未经审理就直接发回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不发回下级人民法院而自行作出判决;对于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直接作出判决,不应发回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修改和增加条款,解决了原来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和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抗诉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法律依据,确保了人民检察院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监督权的实现和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的方式的顺利行使。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与按照第二审提起抗诉这两种方式,都是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但两者在提起主体、抗诉对象和受理机关等方面还是有许多区别的。第一,抗诉的主体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无权抗诉,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