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中的未成年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01:06:42
我国(大陆和港台)和其他各国(主要美日韩英法德)中关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规定(如国法律规定成年人若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就犯法等)
我会追加的
我要的不是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处理
我国的刑法我也看过
希望不要答非所问
其他地区有类似美国那样的即使自愿也是犯法的规定吗?

笨,看过刑法说的还是错的,谁说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就是犯法,是成年人和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才触犯刑法,构成强奸(原来叫奸淫幼女罪),港台地区和你说的外国的处理办法具体就不知道了。我给你拷点规定吧,内容太多了,只给你考些进15年以内的,五几年发布的那些规定给你名字你自己找的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1〕3号)规定“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未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也未与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应当依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至于是否属于容留他人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全面考虑后才能认定。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容留不满14岁的
  幼女卖淫的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
  (川高法明传〔199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案件中发现,有的容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