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导致应交增值税额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3:28:45
一家销售办公用品的商业企业A(一般纳税人),8月购入一批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售价1000,税额170,A企业做出如下帐务处理: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9月,A公司行政部门领用这批办公用品,作为公司内部使用,按税法规定应将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转出:
借:管理费用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但在实务中,企业购入自用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如果A企业8月购入这批办公用品的时候直接作为自用办公用品入账的话:
借:管理费用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这样账务处理就不用进项税转出了,请问上面的处理是否正确?税务局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认定的?

关键是看这批办公用品用在什么地方,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这批办公用品没有用在第十条所规定的六个项目中,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那么账务处理就是:
借:管理费用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一、作为库存商品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1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这样处理是正确的。

二、企业购进的办公用品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拼命考满分 - 副总裁 十一级”摘录的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从规定看办公用品抵扣没有问题的,而“jessicari - 见习魔法师 三级”所说“购入的产品因其增值环节在此终止的,因此不能进行抵扣”,进项抵扣还要看环节,没有这样的说法。

三、既然没有不允许抵扣的规定(因为规定列举了不允许抵扣的项目,没有列举就可以抵扣的),领用外购商品用做本企业的办公用品,抵扣没有问题。由于购进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因此领用时做: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用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

四、实际上到这里还应该考虑一个视同销售的问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由于只有以上的行为 视同销售,因此这里不需要按照销售价格提取销项税额的。

不对!
但在实务中,企业购入自用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如果A企业8月购入这批办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