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3:44:45
本来交房时间是2007年5月30日,现在2008年3月才通知要交房,违约金他不给,找他协商他只说免交一年物业管理(才1000块),合同上面写的是{逾期交房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爱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人按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的万分之二}大家帮我看现在要不要去拿钥匙,还是要去起诉.
开发商不赔,可以寻求法律途径.(问题我不知道找谁,直接找律师打官司这样胜算有多大.........

回搂主
  胜算率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根据以上规定
  楼主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开发商
  但是 楼主选择退房还是继续履行合同
  可以计算一下如果退房
  开发商的赔偿金额 与房款是否可以买到原面积住房
  如果买不到不建议退房

  如果楼主愿意履行合同
  开发商应该以买受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