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待费与所得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8:36:35
【例题2】某超市2005年度销售收入净额为8000万元,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35万元,且能提供有效凭证。该超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 )万元。
【解析】业务招待费的准予扣除额=1500×5‰+(8000-1500)×3‰ =27万元。为什么会是这样做的啊,
【例题1】某公司2003年营业收入净额为1000万元,该公司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且能提供有效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 )万元。
【解析】可以抵扣的业务招待费=1000×5‰=5万元。
与这个相比,为什么算法会不一样呢,谢谢!

2008年之前的业务招待费用在下列比例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
1、年销售收入净额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0.5%,
2、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但要注意的是年份,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已经说了,从08年起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招待费列支标准问题:是按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0.5%,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