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之星丢失客人货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1:38:02
本人3月6号到开平市城市之星物流公司运送一件价值220元的(网件 WGR614)路由器一个到广州,3月8日物流公司的人打电话我说我的货物不见了再帮我查,直到3月20日,物流公司说,赔偿我的货物损失50元,请问我能否通过工商或者法律途径追回我的损失。(因为我经常在这个公司发货物,所以发货当时没有作价保)。
补充:在运货单背面有一条写着赔偿的:货物在发货后15个工作日内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赔偿,并在30工作日给予回复,赔偿金额为运费3倍且最高不超过300元。

1、格式合同只要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内容形式合法就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物流公司有对一些必要条款进行解释、告知的义务。如果没有这一义务,同样会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3、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4、对于物流公司无故遗漏你的货物,按照格式条款赔偿你的损失与你的实际损失相差太大是显失公平的,可以据此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在合同法中,你这属于格式合同.也就是说,托运单上他注明的条款事项可以作法律依据.
你同意对方给你发货,也就是默认该公司的格式合同.
我想合同上是有写:按照运费的多少倍赔偿给你吧?
呵呵,实在不行,你还是拨个12315去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吧.
别的我不能说,就祝你成功吧!
:)

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 该条款无效
物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该货物送达目的地 违反了合同约定 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托运单上注明了货物及其价值或者你能证明托运的确为该物品的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三楼的这位同志..
格式条款并不一定都是“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

银行 电信 移动 保险...
格式合同多了去了
不是你说无效就无效的

城市之星垃圾物流。3月27号发的货。一百多斤的大件,运费70元。价值三千。赔一千。这么大件货怎么丢的。。。运费70也不赔。就这样早点倒闭。这就是个祸害。真的是坑物流。尽快倒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