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劳动法问试用期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5:47:50
我是一在校生,今年2008.6月毕业。为了找工,我就去了一软件公司做服务员。
一开始,公司给我签订了一份试用合同。里面写1300/月。(作为试用员工,里面写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我从2.15入职,3.05是他们公司发薪水日期,工资是算到2.27的,发了我500多工资。

到了3.20下午,公司在网上用QQ形式通知我给解雇,理由:不能胜任工作。之前没任何形式通知我的,我21号就不用上班了。

21号下午,我去问工资的事,说工资发到21号,就给我从2.28-3.21的工资我了,我还要了一份离职证明。

晚上,和我朋友说这事的时候,他说那公司应该还要赔偿我,请问是吗?

我看了新合同法,还是不明。

还有,那个试用合同我当时没在意,好像弄丢失了,会影响吗?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软件公司违反法规与你签订试用合同,约定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该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2个月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用付给经济补偿。

但是,由于软件公司违反法规签订试用合同(实为劳动合同),并以试用期(实为劳动合同期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你,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此可知,软件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即1300元的赔偿金。
你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软件公司不同意,可以拨打社会保障电话12333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软件公司支付赔偿金。

至于你把合同弄丢了,也不要紧,劳动监察大队会要求软件公司提供。但是你还得有软件公司的上岗证,工资条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你与软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一、你未提及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不同法定的试用期限不同,如果你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你便是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