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工伤认定争议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8:36:26
中国电信集团重庆市电信分公司所属电信传输局下设的重庆微波局与长寿供电局古佛电管站经营部签订的承揽合同月底昂有古佛电管站经营部为微波局拆除詹微线高压线路,拆除下的线路抵作承揽合同的价款。随后,在经营部负责人的组织下进行了拆除工作。工作过程中,因电杆断裂,造成操作人员彭某坠地受伤。关于案例的分析 麻烦大家帮忙找找 回答好可加分

以下皆为我个人观点,不当之处,还望谅解:
所谓的“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要求他人完成一定工作的人是定作人,按他人要求从事一定工作的是承揽人。具体到本案,则中国电信集团重庆市电信分公司所属电信传输局下设的重庆微波局为定作人,而长寿供电局古佛电管站经营部则为承揽人。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仅负有以下几种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零配件、图纸、技术材料的义务;
2、接受工作成果的义务;
3、协助义务;
4、给付报酬和费用的义务。
也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定作人对承揽方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所受之伤,并不负有什么法律上的义务,当然如果承揽方能够证明定作人有过错的除外。但不管怎样,作为承揽方的工作人员其在工作中所受之伤,都应向承揽方主张权利,而至于承揽方事后是否要求定作人承担什么过错责任,则为后话,即与工作人员是无关的。
故,在本案中,彭某作为承揽方——长寿供电局古佛电管站经营部的工作人员,其在工作时间履行其工作职责,而致受伤,应当然认定为工伤,也就当然可以要求赔偿,且此时他可以向长寿供电局要求赔偿,因为长寿供电局古佛电管站经营部并非独立法人,其所实施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应由作为独立法人的长寿供电局承担。
当然,若彭某的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话,则单位当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1、对于本案例,我的理解是,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而受伤的操作人员属于经营部的。重庆微波局与长寿供电局古佛电管站经营部之间的关系为合同关系,而重庆微波局与具体的操作人员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重庆微波局并不需要对彭某所受的伤负责。彭某的工作是经营部安排的,因此由经营部负责。
2、对于彭某的伤害,从案例来看,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具体认定,还需要经过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科进行具体的认定。
3、如果经营部已经为其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则单位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申请工伤,并进行赔偿。如果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则应当由经营部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