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 会丢掉公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8:44:23
在湖南,不遵守计划生育的国家工作人员家庭会因此丢掉工作吗?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否则: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除交纳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外,在受罚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职工不得提干、提职、晋升、晋级、评模、评奖,不得增加住房面积。同时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其怀孕期间、分娩时的一切医药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不发工资。
(二)暂时无职业的城镇居民,不得招为工人或干部,不得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待遇。
(三)农业或不脱产的农村干部不得评模和享受救济,不得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得招为干部、工人。被招用的,应予辞退。超生子女户不再增加口粮田,不批给宅基地,农村干部超计划生育的应予撤职。

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除交纳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外,在受罚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职工不得提干、提职、晋升、晋级、评模、评奖,不得增加住房面积。同时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其怀孕期间、分娩时的一切医药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不发工资。
(二)暂时无职业的城镇居民,不得招为工人或干部,不得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待遇。
(三)农业或不脱产的农村干部不得评模和享受救济,不得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得招为干部、工人。被招用的,应予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