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劳动法试用期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0:15:36
一个员工进入一家企业,商谈好的条件是一个月的试用期,签一年的合同.上班已有一个月有余,但入职手续一直被拖延没有办理.突然有一天公司领导看到入职手续之后提出招聘程序不对,要重新面试,请教:
1.如果重新面试,领导以面试不合格为由辞掉此员工,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2.如果延长试用期的话,该如何界定?
3.如果领导提出当初第一次,面试时没有提出的条件让员工执行,员工执行不了,因此降低工资待遇是否可以?
4.如果公司以降低工资等手段"逼"员工自己辞职,由此他们可以不付经济赔偿,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如果你工作时间已过一个月,需要支付补偿金,补偿金为你半个月的工资。
其次,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按你第三点提出的问题,可以视为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企业认为你不符合岗位的要求,需要支付补偿金,降低工资待遇是不可以的,除非你工作岗位的调动。
无正当理由公司不可以降低工资待遇!如果企业这样做了可以通过劳动部门协调或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