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劳动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2:08:12
2005年10月30日,某公司生产部发出通知,要求所有职工十一国庆期间加班,理由是黄金周产品销路较好,节后给予补休。当马某提出加班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时,遭到了生产部经理的拒绝。十一国庆期间,马某没去加班。
10月8日,公司总经理即宣布解除公司和马某的劳动合同。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10月15日,马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为,马某不服从管理,辱骂公司管理人员,其行为确属违反劳动纪律,裁决维护某公司的处理决定。
马某不服,10月28日,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要求该公司提供马某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然而,该公司拿不出马某违反劳动纪律的具体证据。鉴于某公司举不出证据,法院遂判决:撤消某公司解除马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节后给予补休,国庆节加班就可以不给付加班工资了吗?为什么?
(2)在国庆节7天假日里加班,加班工资该如何支付?为什么?

1、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因为,法定休假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影响了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方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劳动法》对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做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2、后4天是休息日,也就是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1 节后补休,要三倍的假。
2 7天时间里1~3号加班费以3倍数的工资支付。 4~7号按2倍的工资支付。

支持楼上的

按照劳动部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解释,休息日加班或平时加点首先应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可以支付加班工资(2倍和1.5倍).国家法定假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应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10月1日-3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4日-7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

法律规定相当明确,仲裁没有理由不理解的。而且劳动部的规定本来就是直接发给仲裁委这样的行政机关

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加班工资,还有补休。上面已经讲很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