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中个人辞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4:32:10
我和现在的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今年七月份到期,但是现在公司已经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了。现在我又找了一家公司,想跳过去。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我是不是可以随时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像第三十七条所说的那样,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我是应该提交“辞职报告”还是应该向公司提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3、我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吧?
怎么“法扬光大”和“徐菲1982118”说的有矛盾啊。“法扬光大”说不用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徐菲1982118“说得符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个情况才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否则得提前30天通知。

我现在就是不明白,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说”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它这个解除,是可以立即解除,还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后解除。我的情况是符合”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这个条款的。

1、可以不用提前三十日通知。
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比较好,“辞职”报道如果里面不写明由于单位拖欠工资而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容易误解。而且该书面材料如果用人单位能签收最好。
3、不需要,相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发你的工资,同时给予你双倍的经济补偿!

补充:25%的赔偿额的说法是原来老的规定,双倍的补偿是根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因为,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迫使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补充回答:强调一下,不需提前三十天通知不等于说就不用通知!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里面的情形是职工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该权利的行使由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在先,所以不需要象第三十七条一样提前三十天通知,但是法律为了使用人单位不至于过分仓促所以该职工走的时候还是有通知的义务。
而"徐菲1982118"所列举的恰恰是连通知都不用就可以立即走的情形,因为那些情形的用人单位已经严重违法,不通知是以保障职工人身利益为重。

具体问题可以向公司提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是正确的。但是防止公司以没有收到为由找你麻烦。最好是用特快专递发送。这样将来也有证据证明你提前发送过辞职书。因为公司不支付你工资违法,你可以辞职不缴纳违约金。而且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和给与赔偿。但不是楼上所说的双倍,赔偿额是你未支付工资的25%。如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到公司当地劳动局进行仲裁。

你提前30日提交辞职书,根据第38条你不必支付违约金,但你要注意看劳动合同法中第38条的第2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只有第二款里的情况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无论如何你都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你自己已经给出了最佳答案,就是向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同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