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这件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5:14:19
2003年,驾驶员A驾驶一辆摩托车,将BC撞倒,交警部门认定A付全部责任,事后,A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并于2004年初治疗终结,B于2005年和A进行了调解,今后无涉,而C并未和A进行调解,于2008年,C去交警队要求进行调解未果,C就上诉法院,请问怎么看待这件案例?
A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所有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当时C的想法估计是既然A已经将自己全部的费用都付清,就算当时调解自己也拿不到多少好处,还不如拖着,几年后,C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又去了交警队,交警答复不予调解,于是C决定起诉.

这是民事诉讼案件。具体属于侵权案件。
B去起诉A,要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要注意诉讼时效:
法律对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4.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显然,C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04年开始计算,一直到2005年结束。
现在2008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会不予受理该案件。

2004年就已治疗终结,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现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了。怎么会有这种事?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立案

已过诉讼时效

说的不清楚,A承担全部责任,他有没有履行他的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