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到底算不算是故意伤害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7:45:08
在厂里食堂吃饭时A和B起了争执,B急了拿起凳子就要打A,C劝架拦住了B的凳子,却惹怒了D,C和D又起了争执,拉扯中D拿起酒瓶咂伤了C的头部,致使C的头顶部伤口达13CM长,缝了10多针.医院开的病历诊断为:1、头部外伤,头皮反映震伤.2、轻微脑震荡.由于都是打工的,现在没钱近一步诊断就医.而D现在不承认是他打伤了人...找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叫先把人医好了再找他们出面解决.我想先问问D的性质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了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先,C的伤若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则D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次,若C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上(含轻伤),并且D的行为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一、D为年满16周岁(若致C重伤,年满14周岁即可)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D具有故意伤害C的主观故意;三、D在主观伤害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伤害C的行为;四、D的行为致使C的身体健康受到了伤害。
再次, 若D过失致C轻伤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 若D不构成犯罪,他有可能受到治安处罚。

首先你要明确D的伤情是否达到重伤,如果不是的话那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只是一般的治安案件。
从D的病历看是可能达到轻微伤,那是《治安法》的范畴,派出所也只是调解。

1、让C作伤情鉴定,如果构成了”轻伤或者轻伤以上”,则D的行为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2、即使不构成轻伤,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受到行政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