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请假未得到厂领导明确的批准下参加了函授培训,因矿工并将我开除,并扣押社会保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11:16:42
我是新泰市一家民营企业自备电厂的职工,07年12份我向厂领导请假去参加函授培训,当时电厂因事故以停机检修,我向有关领导请假20天,此领导说请假天数太长须向总经理请示,我找到总经理时,他说再与分厂领导商量商量,当时主管分厂领导以同意,总经理未表态,第二天分厂副厂长说只准三天假!!我函授培训须20多天,且是培训最后一年!这样我就去函授培训了,在这期间厂有关领导听取他人传言,说我又到其他单位去工作了!在我函授培训完毕后,厂领导说你以被开除了!原因矿工天数太多,就这样我就回家了,在家待了一星期后,我又到了新单位,在08年2月份再回新泰社会保险事业处转养老保险时,结果上面原厂一点钱也没给交,只是个空户,且上面显示还是在职!我回原厂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其人事部拒绝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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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
  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
  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
  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