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继承权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5:56:48
一家人,父母,甲乙兄弟俩,还有三个姐妹。
自甲结婚后离开父母,虽住的不是太远,但每年只回来几次看望父母,每次看了就走,父母由乙赡养。 如今,父母都已去世,在分家产中,乙才发现早在十八年前 父母就已经把《国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的使用人名称改成了乙的。 现在甲和其配偶开出价格要乙买去一半的土地使用权。但价格太高,乙不能承担,现甲和其配偶又只要地不要钱。因乙有多子,而甲无子,另又有三处房产。所以乙想买来留给自己孩子。甲却始终不同意!
请问,这个土地所有人,是只有乙一人么?如果被迫上法庭的话,又会如何判决?
谢谢前两位的回答,还有个问题哈,不好意思,那乙在知道这个土地所有权是自己的后,必须要在两个月内做出表示么?
不表示就是放弃的么? 怎么表示呀?

据[继承法],赡养父母多少是分父母遗产的依据,此情甲应比乙少分得.如果被迫上法庭的话,应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的使用人名称改成了乙的。这个土地所有人,判决为乙所有.

土地使用权为已所有,应当视为在父母在世时把该土地使用权赠给了已,不涉及继承。甲无权分的房产。
在其他财产方面,如上所说,已可以多分。